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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汇聚理财章程

  个人汇聚理财业务是指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以下简称“银行”)根据客户的委托,按期征集客户的外币资金,在保证客户本金安全的情况下,运用我行丰富的外汇理财工具对客户资金进行运作和管理,以期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综合理财产品。
  办理此项业务的客户,须在银行开立活期帐户,以及支付具有合法用途的理财本金,客户和银行在相关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按照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外汇汇聚理财章程》及双方签署的《外汇汇聚理财委托书》分别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相关的义务。

一、名词释义
  工作日 每周一至周五,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如遇国家调整节假日,以调整后的工作日为工作日。
  网点营业日 指办理外汇汇聚理财业务网点的对外营业日。
  销售期   指《外汇汇聚理财委托书》中注明销售期内的办理该项业务网点的对外营业日。
  委托日 客户与银行签订相应委托书并向银行支付委托本金的日子。
  交易日 银行为客户叙做约定交易的工作日。
  起息日 计算投资收益的起始日。
  到期日 指委托书中定义的相关交易的到期日,也是计算投资收益的终止日,当日交易本金及收益划回客户帐户。
  委托本金 客户委托银行叙作外汇汇聚理财业务的全部初始金额。
  投资收益 客户叙作外汇汇聚理财交易取得的不同于存款利息的风险收益。
  投资收益率 客户叙作外汇汇聚理财业务的风险收益与交易本金之比,以年收益率的形式表示。
  计息基础 按照投资收益率计算不同期限的投资收益时对时间天数的处理惯例,计算的范围从起息日至到期日。A/360,表示按期限内实际天数除以360天计算;30/360,表示按每月30天除以360天计算。
  LIBOR 伦敦银行间美元拆放利率。根据国际惯例,该利率在每日伦敦时间上午11点由伦敦银行家协会(British Bankers’ Association:BBA)统一公布一次。该数据取值以REUTER 版面“LIBOR01=”或 TELERATE信息终端的3750版面为准。
  挂钩利率 在某些理财业务的交易品种中涉及的、用作决定投资收益率的参考利率,往往采用LIBOR利率。
  挂钩汇率 在某些理财业务的交易品种中涉及的某两种外汇之间的兑换汇率,用作决定投资收益率的参考。根据国际惯例,该汇率取值以REUTERS或TELERATE版面显示的有成交意义的报价为准。
  约定区间 指在某些理财业务的交易品种中约定的挂钩汇率或挂钩利率的波动范围。

二、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㈠风险揭示
  1、法律和政策风险
   国家对商业银行外汇理财业务规定的变更可能影响客户的投资收益率。
  2、市场风险
   国际上各种政治、经济因素以及突发事件等会引起与交易有关的利率、汇率波动,从而使客户投资收益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3、管理风险
   在客户委托的执行中,可能发生资金运作部门因所获信息不全或存在误差、对市场走势误判等,从而使客户投资收益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4、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㈡ 风险承担
  客户凭借自身判断选择交易品种,独立、自愿叙做外汇汇聚理财业务,并承诺银行工作人员在任何情况下提供的意见和表述的观点仅供参考,而无须负任何法律及道义上的责任。
银行根据《外汇汇聚理财章程》及双方签署的《外汇汇聚理财委托书》管理、运用、处分客户委托或理财本金时,本条款中第一部分所揭示的四种风险均由客户承担,客户对此予以确认;如因银行过错致使客户受到的损失,由银行予以赔偿。

三、业务受理时间
  外汇汇聚理财业务的受理时间为产品销售期内网点营业日的9:00—17:00、最后一个销售日截止12:00。

四、委托本金和投资收益
  ㈠ 客户叙做此项业务的最低委托本金暂为2万美元,且总额必须为1万美元的整数倍,每期汇聚理财产品的投资币种,起点金额、委托总额以《汇聚理财委托协议书》中的规定为准。
  ㈡ 客户的现钞、现汇都可以作为委托本金支付,且每一个委托均应为1万美元的整数倍。
  ㈢ 客户委托本金为现汇的,本金、利息和投资收益以现汇支付;客户委托本金为现钞的,本金、利息和投资收益以现钞支付。

五、交易期限
  外汇汇聚理财业务的起息日、到期日等依据客户与银行签订的《外汇汇聚理财委托书》具体确定。外汇汇聚理财业务不自动展期。

六、税务处理
  除银行代扣客户的个人利息税以外,银行、客户各自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纳税,银行不代扣客户投资收益的税款。

七、客户权益
  除本章程和银行与客户签署的《外汇汇聚理财委托书》中约定的客户权益以外,客户如对理财有异议或疑问,应在理财到期日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办理外汇汇聚理财的网点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银行在收到异议或疑问的十个工作日内,给予客户合理的解释和答复。

八、特别说明
  ㈠ 客户与银行签订《外汇汇聚理财委托书》后,除非经银行书面同意,客户不得单方面取消已签署的委托。
  ㈡ 如客户叙做外汇汇聚理财的委托或理财金额被司法机关要求冻结、划拨,则银行有权自该款项被冻结或划拨之日起终止委托或交易,停止向客户支付投资收益。由于提前终止委托或交易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将由客户承担,银行有权将此损失从客户的委托或理财本金以及收益中扣除。
  ㈢ 由于外汇资金业务涉及复杂的金融交易,银行须遵循相关国际惯例,因此在尽可能维护客户利益的前提下,客户同意银行有权对交易中涉及的双方未能约定的事宜按照交易惯例处理。

九、银行对本章程和《外汇汇聚理财委托书》有权进行修改和补充,在修改和补充之前已达成的交易,按照原章程和委托处理。

十、银行对本章程和《外汇汇聚理财委托书》中各项条款拥有最终解释的权利。

                        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                             二〇〇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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